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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新野9月29日消息(河南臺記者賀朋 陳曦)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街頭耍猴,雖然現在見得少了,但很多人都看過,大家也大多把它當成不登大雅之堂的雜耍。但在河南新野,耍猴卻不簡單,因為他已經被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新野猴戲在國內外都相當知名。
  然而就在近日,新野的4位民間藝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進行街頭表演時,被當地森林公安機關抓獲,並刑事拘留。使他們意外的是,讓他們獲罪的,竟然是自己的看家本領——猴戲。牽著猴子四處表演竟觸犯了“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
  新野當地猴戲藝人就質疑,專業耍猴有兩千年的歷史,現在卻成了“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耍猴藝人是否觸犯法律?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野猴戲”,正遭遇怎樣尷尬?
  河南新野縣的四名耍猴藝人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今年的7月9號攜帶自家繁殖飼養的6只獼猴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時,被當地森林公安抓獲並刑事拘留。在查清四人所帶的6只猴都有合法飼養證的情況下,以沒有“野生動物運輸證”為由向當地檢察院審請批捕。
  鮑風山:我們在街上耍,森林公安來了兩個,你們不要在這裡耍了,跟我們一起去,我們都有馴養許可證,國家發的,你看一看,不用看,跟我們進去!把我關到看守所裡邊,你看我們這耍耍猴子賣個藝,我們也沒影響,怎麼能犯法了呢?
  在被拘留35天后,鮑風山等4人被取保候審。9月23日,經過75天的等待後,四名河南新野的耍猴藝人終於接到黑龍江省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的宣判通知:四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但“考慮其非法運輸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個人馴養的獼猴演出表演,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對此,4人的代理律師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楊認為,刑法第341條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應該是指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當中的運輸,而不應該是合法擁有物權的動物的運輸:
  宋楊:我們一直認為這是違法但不犯罪,就是夠不上刑法處罰,341條裡邊的運輸是指破壞野生動物的,具體是指收購運輸出售這個環節當中的運輸,而不是說像我們合法擁有的,像馬戲團、個人家寵物有的可能會是國家規定的保護動物,一旦沒來得及去辦運輸證明,然後就會觸犯刑法就會判刑,從立法本意上來講,肯定不是這樣的。
  據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會長張俊然介紹,新野猴戲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2008年6月被國務院公佈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現在新野猴戲演出遍及全國,併到過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巡演。發生耍猴藝人沒有辦運輸證被控刑事犯罪的事件,他也覺得不可思議:
  張俊然:我們都覺得納悶,這邊讓你傳承,那邊打擊你,你說這個事咋了,都覺得很無奈很無助。一說都是幾千年的歷史文化,覺得很驕傲,可是一到實際情況都是愛莫能助。
  本案的判決結果引發了熱議,有人認為,既然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應該傳承下去,賣藝不是販賣運輸,不應該被定義為違法犯罪行為:
  受訪群眾:我覺得不合理,沒有法律說雜耍是有問題的,他又沒有虐待動物,這隻是一個上千年傳統文化的體現,僅僅拿保護野生動物扣到賣藝雜耍的人的身上,很牽強的理由。
  也有人認為,即便是傳承傳統文化,也應該有所規範,具備一定的資格:
  受訪群眾:你耍猴可以,其實我支持這種雜耍藝術,讓他規範起來發揚光大,但是你要有相關部門的證件,相關部門的審批,證明你這種雜耍屬於正規的合法的。
  雖然4個耍猴人都反對判決結果,但是他們還是決定放棄上訴。但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楊決定,還要免費幫他們把官司打下去:
  宋楊:我們覺的這個案子也不單是他們四個人的事,就是他們整個行業就面臨著是不是應該負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對他們這個行業的影響很大  (原標題:耍猴藝人被刑拘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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